8月5日,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《关于增强本市会展经济带动效应的若干措施》。
其中提出,鼓励引进新展,做大会展获客基本盘。吸引更多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落户,推动高能级会展项目在上海集聚,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100强、国际展览业协会(UFI)认证展会等国际知名展览项目,首次在沪办展且展览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,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。鼓励有条件的展览场馆创新办展模式,策划举办自办展。
关于增强本市会展经济带动效应的若干措施
为更好发挥上海会展业国际化、市场化、品牌化、专业化优势,激励在沪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一步提品质、优题材、强服务、降成本、促联动,持续增强上海会展经济带动效应,更好释放会展市场活力,制定如下若干措施。
一、鼓励引进新展,做大会展获客基本盘
吸引更多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落户,推动高能级会展项目在上海集聚,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100强、国际展览业协会(UFI)认证展会等国际知名展览项目,首次在沪办展且展览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,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。鼓励有条件的展览场馆创新办展模式,策划举办自办展。(责任单位:市商务委、市财政局、青浦区政府、浦东新区政府)
二、扩大规模效应,支持大型展会稳定发展
分档支持在特定时段(1月、2月、7月、8月、12月)和非特定时段(全年其他月份)举办的展会。全年在本市举办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或日均入场人次达到5万的,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;全年在本市举办规模达到10万平方米或日均入场人次达到10万的,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。(责任单位:市商务委、市财政局)
三、支持提质增效,提高会展企业获得感
为会展企业进一步提质增效,对在本市展览场馆内举办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,且举办单位通过招商招展、宣传推介等提升展会影响力以及落实安全生产、治安消防等公共安全保障要求的,给予最高25万元的资金支持。(责任单位:市商务委、市财政局)
四、创新服务模式,打造“一站式”精准服务平台
推出“上海展会管家”小程序,为展会举办单位、参展商和展会观众提供标准化、定制化服务,提高展会服务水平,扩大展会服务覆盖面。持续推进会展“一网通办”建设,提供精细化会展服务,提升便利化水平。(责任单位:市商务委、市数据局、市贸促会)
五、优化安保措施,保障高能级展会安全有序
由本市商务、公安部门牵头,会同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展会安保协调机制,加强大型展览场馆周边综合管理,对客流量大、商旅文体展联动效应显著的高能级展会在客流管理、交通疏导、档期协调、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前介入,在确保安全有序的前提下,提升办展、参展、观展的便利性。(责任单位:市商务委、市公安局、市交通委、市文化旅游局、青浦区政府、浦东新区政府)
六、促进联动发展,推出一批商旅文体展重点项目
组织筹划吸引大型展会参展商、观众的促消费专题活动,支持消费类、文娱类优质展会与“上海之夏”“拥抱进博首发季”等重要节庆活动合作互动,促进商旅文体展联动发展。推动相关展会举办单位与商业综合体、电商平台等加强合作,鼓励线下展会开设线上商城,推广“线下展示、线上销售”消费模式。(责任单位:市商务委、市文化旅游局、市体育局、各区政府)
七、强化区域引领,打造会展经济新增长点
浦东新区要在消费类、文娱类优质展会举办期间,推动展会举办单位与重点景点签约合作,给予展客商相关景点旅游打折优惠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要用好大会展、大商务功能优势,依托国际知名会展核心功能区,鼓励各类企业、平台主体、行业协会举办有影响力的特色主题活动,加强向酒店、餐饮、购物、文娱等商贸资源的引流工作。(责任单位:浦东新区政府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、市商务委)
八、加强联合招商,推动“以展带会、以会促展”
依托市、区两级商务部门和展览场馆、会展服务单位“四位一体”的会展招商机制,提供“一展一策”精准服务,积极引入高水平会展企业、会展项目、会展同期高端会议,推动已经在沪举办的重点展会提质增效。鼓励有条件的区和功能区,对在主要展览场馆与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市场化会议、论坛、商贸、赛事等联动举办的展会给予资金支持。(责任单位:市商务委、市文化旅游局、市体育局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、各区政府)
九、深化国际合作,扩大行业互动“朋友圈”
积极开展与国际展览业协会(UFI)、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(IAEE)等国际组织的合作,大力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、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来沪。办好国际会展业CEO上海大会等自主举办的高能级行业国际会议,宣传推介上海会展营商环境,吸取国际经验和全球智慧,助力上海打造国际会展之都。(责任单位:市商务委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、市政府新闻办、青浦区政府、浦东新区政府)
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,加强配合,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。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抓落实,把握政策时效,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各经营主体,激发其创新动能。
本措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其中,国家或本市对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有专门规定的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